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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合同终止后委托人有哪些后合同义务 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

发布时间:2023年11月20日 来源:北京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
[导读]:   韩翔律师,北京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,为人谦和,办案认真、务实,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,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秉承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的原则,赢得

  韩翔,北京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,为人谦和,办案认真、务实,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,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秉承 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的原则,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,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。

委托合同终止后委托人有哪些后合同义务

委托合同终止后委托人有哪些后合同义务

若是因委托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,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将会损害委托人利益,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
第四百一十二条;因委托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,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,在委托人的继承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前,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。

委托合同双方应承担哪些损害赔偿

因受托人的过错;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若是受托人越权造成的损失,应当要赔偿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,因不可抗力因素受到损失的,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
第四百零六条;有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
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
第四百零七条;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,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,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。

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

什么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

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。如赠与合同、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。

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别

1.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。

2.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。双务合同中中,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,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,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。在此情况下,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,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;在单务合同中,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。

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力

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、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。

同时履行抗辩权

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。行使的条件是: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;没有先后履行顺序;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;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;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。

先履行抗辩权

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

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。行使的条件是: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;有先后履行顺序;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;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。

不安抗辩权

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丧失商业信誉;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。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,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。

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。行使的条件是: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;有先后履行顺序;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,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;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;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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